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林业用地的管理、规划、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以及 审批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以山林权纠纷为借口,擅自抢砍争议区林木或煽动群众闹事,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的,按《森林法》和《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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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林地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道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双方应脱离接触,任何一方不 ,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缴纳育林费。村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育林费收取办法是;国有林按实际采伐木材收入的20%征收;单位、集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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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 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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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依托生态公益林获取收益的,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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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种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动物、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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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 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依法转让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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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条第二条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 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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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利用、更新改造、经营 因转让、租赁等需要变更的,应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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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因转让、租赁等需要变更的,应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 有争议的不得采伐。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应暂停采伐;经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政府确认存在争议的,发证单位应当立即收回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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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第二条 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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