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停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第 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教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含独生子女优待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时,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工资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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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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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的,计生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一律 、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等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要制定并落实有关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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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等 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十五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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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 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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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用人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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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用人单位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女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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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辞职、自动离职、除名等离开本单位的育龄妇女,在一周之内将情况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和其户籍 一)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没有达到上述职责、目标规定要求,违反《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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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建设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暂住、务工、经商手续时,应当核查育龄流动人员的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如实为育龄流动人员出具婚育证明。第七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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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报批制度)的格局。4.加强社会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可预见性强,各地确定具体基金提取比例要进行周密测算,从严控制 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给予处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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