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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条 (交付正本原因、时点之记载) 公证人交付公证书正本时,应于该正本末行之后,记明交付正本之事由及、月、日,签名并盖公证处图记 证书者,征收公证费元。 第六十条 (加倍征收公证费用) 请求人声请就法律行为作成公证书,并请载明应迳受强制执行者,依作成公证书所应征费之规定,加倍征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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