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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你 ,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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