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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专项维修资金,并向购房人收取个人缴交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低于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总额的70%。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余额,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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