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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员的婚姻状况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去台人员在与大陆配偶之间婚姻状况的公证,原则上应依据民政部、司法部民(1988)民字14号《关于去台人员 大陆的原配偶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且未再婚,因探亲或继承财产的需要申办有关公证书的,公证处可据实出具去台人员与大陆原配偶的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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