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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准备程序或审判期日始得为之,法院书记官应将声请意旨记明笔录。法院当庭为同意与否之谕知者,应并予记载;若以书面声请,不论同意与否,法院均应 中均不得采为不利被告或其它共犯之证据。至于法院作成协商判决时,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于协商过程中之陈述是否得采为其它被告或共犯之不利证据,应适用刑诉法其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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