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雇主违反本法之规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时,得向主管机关请求法律扶助。 前项法律扶助项目如下: 一、法令咨询。 二、律师代撰民事书状之费用。 三、民事诉讼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之律师费。 第3条 依前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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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得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及法律扶助基金会申请诉讼辅助。 前项辅助范围如下: (一)民事诉讼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之律师费。 (二) 案件,应由依法律扶助法成立之各分会审查委员会审核之。 法律扶助基金会依本要点辅助之律师费用及必要生活费用,应依下列规定申请本会辅助: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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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其中一方当事人之任何其他人士。 (2)注册职工会或雇主协会之职员,或大律师或律师,不得根据第(1)款(d)段之规定,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出席聆讯 与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命令相同之效力。 (3)为进行调查起见,调查委员会无须受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证据规则所约束。 第二十九条 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证据者,若其后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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