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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当事入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决定,指令重新仲裁或自行仲裁。重新仲裁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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