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条文。 [1963年7月5日] (本为1963年第22号) 注: *与过往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载如下─ 1.《1989年仲裁(修订)(第2号)条例》#(1989 的身分。 (4)尽管第(3)款另有规定,凡法院就本条适用的法律程序作出判决时,认为该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院须指示将该判决报告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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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提供,但在提供该证明前,必须向该证人述及与该据称的陈述相关的情况(该情况须足以表明有关的特定场合),并须询问该证人曾否作出该陈述。 [比照1865 c 款并不阻止该命令作出。 (4)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不得规定任何人─ (a)述明有什么属命令的申请所涉及而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联的文件正由其或曾由其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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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安排,让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查验。 (3)在上诉的任何阶段中,上诉法庭或法官应上诉之中任何一方的申请,可命令保管或控制与法律程序相关的任何文件、证物或 上诉,并在向上诉法庭申请后获上诉法庭批准在听候其上诉的裁定期间保释,藉法律规定的表格以一笔$的款项亲自作出担保,(并连同名担保人,每人各以一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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