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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院长监督程序经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监督权。《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是指 赋予上诉审救济的裁判,不应允许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变更。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案件范围,但如果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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