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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证人参加仲裁程序。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5书面通知到秘书处;但仲裁庭对举证期限有明确规定时,应当在该举证期限 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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