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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载明为何人保证,未载明时,视为发票人保证。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纵为无效,保证人的债务,仍然有效。但被保证人的债务,乃 支票上签字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发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执票人连带并各自负责。执票人得不依负担债务的先后,对于前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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