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贿赂的行为,可以以受贿罪的预备犯、未遂犯论处。因此,上述两种类型的规定主要是立法方式上的差异,究其实质,仍无大的区别。不过,从对司法的 具体数额,既可单独判处,亦可与自由刑并科。中国现行刑法典中对受贿罪未规定罚金,亦未规定没收财产刑。中国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仅对法人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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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第382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物.由于对公共财产的范围有限定,那么对混合所有制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理论界和实务界 的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贪污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始终没有很好解决。笔者建议,将贪污、受贿、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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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均包括其中。虽然,这里解释的是贪污罪的主体,但也隐含对公共财产作扩大解释之意,司法机关 条件,其落脚点是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一般表现为身份或面子。它与利用职务之便的区别在于: (1) 利用职务之便既可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可以通过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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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受贿罪,根据其犯罪数额与情节,与贪污罪实行同一的法定处罚标准。因此,科学界定犯罪数额 的较重情节和较轻情节,只可能在这两者之间确定一个基本的区别原则。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的区分原则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以情节所折射出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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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 在以上《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情节解释中,贪污罪的其他情节和受贿罪的其他情节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只有少部分是受贿罪所特有的。并且,每个规定最后都 除了常见的货币和物品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以此区别于非财产性利益。因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以一定的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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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定罪数额标准,还明确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且与贪污罪、受贿罪的解释模式一致采用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 应当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确实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及相关可能与礼尚往来、赠予难以区别的财务,《解释》也采取了折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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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如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样,若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而法律又将其分别规定为不同 的共同犯罪,也可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而从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的学说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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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如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样,若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而法律又将其分别规定为不同 的共同犯罪,也可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而从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的学说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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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形式上的解释,就会对区别对待构成身份犯与加减的身份犯本身产生疑问。构成的身份犯与加减的身份犯之间的区别究竟因什么而产生,只要对这一点未 人员属于违法身份,这显然前后矛盾。笔者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受贿罪不同于贪污罪的地方在于,单纯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在刑法上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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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4、区分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所挪用的公款是否经领导批准或同意。具体来说, (1)如果批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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