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解释》都规定,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显然, 局限性,必须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改革与再完善 (一)将审判监督程序改造为再审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将对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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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但不属于畸轻畸重情节,不能改判。再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张某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原审量刑适当为由驳回 ,绝不能在法院之外再创设另外一个司法机构与法院分享审判权,或有权否定法院的最终裁判,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审判的独立,也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将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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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的一条重要渠道。再审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规定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 。 参考论著: [1]符六文、何鉴伟、潘华山:《审判监督程序实务释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2]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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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但不属于畸轻畸重情节,不能改判。再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张某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原审量刑适当为由驳回 ,绝不能在法院之外再创设另外一个司法机构与法院分享审判权,或有权否定法院的最终裁判,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审判的独立,也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将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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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的一条重要渠道。再审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规定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 机关认为需要只要提出抗诉,任何时候都可以中止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再一次启动再审诉讼程序。在审判实务中,一些抗诉案件审理时出庭的检察人员,除当庭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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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法官办案质量的提高,错案的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而且,在成立审判监督庭后,法院一旦发现有错案的苗头,即可迅速启动审判监督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的调配不尽人意,由于岗位轮换,人员频繁调动,干警从事民行工作时间较短,不能熟悉掌握民行业务,对申诉案件的提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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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的效率。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 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规定更加细化,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合,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和效益的原因。较长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立案与审判、立案与监督、立案与执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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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程序保障的立法,使申诉人不能进入诉讼,就等于没有了申诉权,这也是建立申诉复查程序的意义所在。第三个特点,是已在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在我国 同时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诉讼权利,也称“申请再审权”。建国以来,到“文革”期间,这项权利在法律上竟然没有一席之地,直至“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宪法才第一次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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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中发现原判简单、重要的证据有疑问,而一调卷即迎刃而解,属于明显无理,符合信访听证不予受理条件的申诉,不能及时驳回,影响效率的弊端,而且仍要复查听证 弊的历史作用,至少要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应加强,不能削弱。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最高价值取向,不能因片面强调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而冒着裁判不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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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但不属于畸轻畸重情节,不能改判。再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张某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原审量刑适当为由驳回 ,绝不能在法院之外再创设另外一个司法机构与法院分享审判权,或有权否定法院的最终裁判,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审判的独立,也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并将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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