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所论述的人身危险性仅指狭义的人身危险性。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在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 危险性定罪量刑,还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来确定最后的刑罚,他们最初的动机都是想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只是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矛盾,解决它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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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从一重处罚即可。众所周知,罪数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最为失败的领域之一,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又是罪数论中最失败的一个领域。问题是,法条竞合与 竞合关系,当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处断,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注释 ⑴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罪刑均衡包含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中,故一般不在罪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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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按照哪一个罪名(或者说条文)定罪处罚,都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而,从一重处罚就是当然的适用原则。囿于篇幅,笔者不能充分展开,基本结论是,不必严格区分 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处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构成要件解释中的指导作用 刑法分则中有多个条文将致人(造成)重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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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手段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作用中,不但在解释上难免,而且在解释的要求上也更为慎重苛严。自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安身立命以来,如何根据该原则之意旨在 涵。并据此反对形式解释论,认为形式解释论充其量是实现了形式正义,而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实质正义;如果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仅概括为形式侧面,难以避免恶法亦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69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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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手段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作用中,不但在解释上难免,而且在解释的要求上也更为慎重苛严。自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安身立命以来,如何根据该原则之意旨在 涵。并据此反对形式解释论,认为形式解释论充其量是实现了形式正义,而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实质正义;如果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仅概括为形式侧面,难以避免恶法亦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9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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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吗?概念思维虽然有助于刑法安定性目标的实现,但完全依赖过于僵硬的、界限分明的概念思维不仅在刑法立法、刑法适用、刑法解释中无法做到 原则作无罪处理[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后,依据该原则而进行形式的刑法解释与机械的司法适用的倾向愈加明显。 笔者认为,类型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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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的影响、制约或补充,或者说,我们可称之为罪刑法定原则在程序法领域的必要延伸。(注:如果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宪法内容加以规定的话,它延伸到刑事诉讼法领域 程序性内容。可参见日本宪法第31条和第39条。笔者现在的探讨是以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为背景的。) 在论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时,人们总在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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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正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使得刑事辩护获得制度性保障。因此,无罪推定 随时可以根据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加剧了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控辩平衡,这是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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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刑法规范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因而更有利于刑法功能的实现。这在我国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发展中,显得更有意义。 从社会结构形态来看,我国 是他的精神却仍然没有改变。[30]在刑法领域,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传统法文化中重实质理性,轻形式理性的思维偏向虽然受到了学者们极为严厉的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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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述,更能反映罪刑法定原则原汁原味的精神特质。反观现行《刑法》,在世界各国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关于罪刑法定的各种立法表述中,我国《刑法》第3条恐怕是 ,然而,理想若要成为现实就应当首先是现实的理想。罪刑法定策略性的实现与其战略性的追求并不矛盾。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曾经极度缺乏而我们又极度渴望,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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