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我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等主要海运国家或由于是前述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也无法像英美法国家那样具有弹性灵活地应用《鹿特丹规则》凭身份推定责任规范的可能。 第四,按照法律移植的有关理论,法治不可能单纯靠变法或法律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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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个港口。16因此,在具体的海上运输合同中,合同或提单的签订地、装货港、挂靠港、卸货港、托运人经常居所地等可能与合同纠纷有关的地点完全不涉及承运人经常 在贸易和职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合同适用主营业地或合同实际履行的营业地法律;第3、4、5款单独规定不动产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无法确定特征性履行的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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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 ( 二) 关于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在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制度方面,相关规定分散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多个 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海运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例如,《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的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责任问题,而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只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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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我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等主要海运国家或由于是前述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也无法像英美法国家那样具有弹性灵活地应用《鹿特丹规则》凭身份推定责任规范的可能。 第四,按照法律移植的有关理论,法治不可能单纯靠变法或法律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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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我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等主要海运国家或由于是前述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也无法像英美法国家那样具有弹性灵活地应用《鹿特丹规则》凭身份推定责任规范的可能。 第四,按照法律移植的有关理论,法治不可能单纯靠变法或法律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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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作出规定时,才需援引公约或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国界的交易,适用各国的国内买卖法来处理这类交易难免会使得 货物特定化,则卖方必须以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的方式使货物特定化,以利于货物的所有权利风险的转移。 其二,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第32条第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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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由众多,但从构成法律关系的角度,主要有: 3.1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3水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4水路货物 证据保全; 7.5.2 诉前财产保全; 7.5.3 诉讼财产保全; 7.5.4 有关保全,具体请参阅《律师代理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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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 立法确定了船货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除非承运人增加其责任,否则有关立法条文将自动并人提单,成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然而,并入条款一般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10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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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 立法确定了船货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除非承运人增加其责任,否则有关立法条文将自动并人提单,成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然而,并入条款一般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14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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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人,故又称履约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1]。 2.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实际承运人的成立有两 单证。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的签发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最终成立[7]。(2)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08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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