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行为与社会侵害、行为与行为人罪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属于客观上关系的处理,后者属于主观上关系的处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先评价前者,后评价后者,建构 的特征,反而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57]有学者甚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还会否定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决定意义,不仅不符合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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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社会侵害、行为与行为人罪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属于客观上关系的处理,后者属于主观上关系的处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先评价前者,后评价后者, 、量刑情节是具体现象, 可以表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存在,但是严重社会危害性作为本质性的东西,却不能将定罪情节、量刑情节表现出来。犯罪构成要件则首先可以将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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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素是可以独立于主观要素进行判断的,反之则不然。在客观要素中,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这三者又存在先后顺序。只有经过判断存在杀人行为,方要查明是否存在杀人结果。在此 的现实危险性,没有该危险性的行为缺乏杀人的实行行为性,是不能犯。(注: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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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科布 斯认为,德国学说争辩因果行为论或目的行为论何者为佳,以及争辩阶层构造理论,纯粹是因为二战之后,刑法学者逃避政治压力(作为战败国的知识分子,谈 规范的 犯罪论体系,因为必须考虑什么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和违法性、责任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因此,具有强烈的唯体系论的倾向。结 果,一般国民就不用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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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刑事和解,做到尽可能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5)刑事和解适用条件的制度设计 作为刑事合意制度的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范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一 制度。从而使破坏了的社会、司法秩序得到解决最大可能的恢复,在刑法因果关系上,不能再传统地仅注重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视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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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素是可以独立于主观要素进行判断的,反之则不然。在客观要素中,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这三者又存在先后顺序。只有经过判断存在杀人行为,方要查明是否存在杀人结果。在此 的现实危险性,没有该危险性的行为缺乏杀人的实行行为性,是不能犯。(注: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23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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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素是可以独立于主观要素进行判断的,反之则不然。在客观要素中,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这三者又存在先后顺序。只有经过判断存在杀人行为,方要查明是否存在杀人结果。在此 的现实危险性,没有该危险性的行为缺乏杀人的实行行为性,是不能犯。(注: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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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而且可以用来说明的理由也看似足够充分。 [25] 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在适用刑法时仍然有许多时候我们不得不运用类推的方式进行例如当一个案件涉及认识错误、不作为犯罪、单位犯罪中对单位作为主体的拟制、转化犯、因果关系认定等等方面并且我们不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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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解释的权力。但是,正如泷川幸辰所说,“将分权理论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根据的理由是极为不充分的,分权理论最终完全封锁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并把触及 说那样探求立法者于立法时的心理学上的意思,而是探求法律规范背后并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衡量,以尽量扩充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现代主观说不再如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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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该履行也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且不履行职责是职务上的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 应注意破产或损失结果的发生与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必须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直接责任人是承担罪责的行为人、间接责任人不构成该罪。(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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