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通制为登记及登记的变更。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 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哪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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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为要件,这同样是把同一个对他人之物的侵害,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处理[2]的观点,对归责原则和物权效力存在着误解。 首先,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 up的情况会变得很严重。所以,原则上不动产的财产权不会轻易动用金钱赔偿的机制。[15] (七)主张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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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而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596页。 [36]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 [37]《专利法》第1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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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明确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原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强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则(第17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 职责和权限等作了规定;在所有权取得制度中,采用了善意取得的规则可以一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创新设计。在用益物权的原则规定中,保留于动产上设定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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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又被称为物权契约或者物权合同。按照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德国民法学家和我国民法学家一致认为,不动产的物权契约,其外在 的意思, 是其仍然是民法渊源的一部分而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故有不动产财产,就必须有不动产登记法或者土地登记法。虽然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的各种法律都要求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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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时,有关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12]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判断一物数卖情形下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仍须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金俭:《试论不动产双重买卖与撤销权之行使》,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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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向后人展示在动产与不动产上设置一般规则的成果,该法典的物权编事实上建立在对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对待的法律规范上面。[25]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形式上是依据 流转的经济权利,所有权已无能为力。对新涌现出来的如住房有限产权、信托关系中的处分权与收益权、股权,所有权效力亦不及于此。[41]另外,作为个人享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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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钱明星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 合意;物权行为独立性不存在。 (二)物权行为理论妨害交易公正。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转让出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他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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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规定不尽相同。这些差异根源于对抵押权追及效力和转让价金物上代位的不同认识。不同的立法模式会导致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差异。 所左右,则其权利状态显然不安定,由此也就会使得无人愿意买受抵押不动产,从而令抵押不动产的流通受阻。〔16〕因此, 传统立法又建立了涤除权制度,但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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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村人都知道了,那么并不影响你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第一种情况下,采取形式主义立法例的国家通过占有、交付、登记来推定物权享有和物权变动,因此,学者们把这些 的行为即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及动产的交付当作物权变动成立、生效的要件。这就造成了逻辑混乱,把物权变动中的因果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本来债权法上的合同是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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