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有人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地使用权”。还有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权”或“承包使用权”的。就目前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名称,更为普遍 种集体内部分工、分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使得其更象是具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物权的对世效力。当土地受到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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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的生效要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效力。其实从最终意义上说,登记作为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 当登记机关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登记时,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更正,也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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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之为近因;后者认为原因除近因外,还包括远因,即当事人希望通过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所谓最终目的属于动机,因人而异,具有主观性。[1]同样,无论是德国民法 债务的原因相分离,从而是债权行为的无效,不能直接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推而广之,票据行为无因性是否基于此产生呢?票据行为,是指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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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 的管理性规范,这些内容主要应该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作出规定。同时物权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稳定性,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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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 的管理性规范,这些内容主要应该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作出规定。同时物权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稳定性,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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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为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力制度中,处分人都没有处分权,因此其中的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用强制性规范补正了其权源上的瑕疵。可见 行为是有效的,因为买受人此时有权处分。但是,必须意识到,这与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不相容:法律不保护恶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依然认定买受人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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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规范,自不能认为公有权利当然具有优先于私权的效力。国家与私人订立关于物权关系的合同(如基地使用权),乃基于主体平等原则,在依法决定当事人 3.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允许原则上允许土地得全部或—部分出租农地使用权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1.意定2.时效取得50年原则上禁止原则上禁止农地承包经营邻地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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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还要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它起什么作用呢?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根据,解决了证据资格问题,一个登记在诉讼中有没有证据作用。在物权法上 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房人那个债权以对抗他人的效力,使这个合同的请求权取得了物权的效力,可对抗他人来保护消费者的买房利益。这个制度当然也可以保护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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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能构成事实行为。登记行为其也与交付行为一样,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只不过又多了一项由有关法律、法规明文加以规定 位于出卖人而处分该项标的物。所谓有因性,即指“债权行为的效力会左右物权行为的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7]因而当买卖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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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货物所有权。”39此类观点有一个误区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提单持有人等于货物的所有权人,持有提单就享有货物所有权。事实上,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降低 的有价证券。提单、仓单虽是债权的有价证券,但因这种证券的交付与物的交付有相同效力,所以也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44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观点。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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