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47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 进行判决,就有可能掉入当事人设下的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而对债务的不当处理也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种现象的出现比例即使不高,也足以影响司法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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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离婚案件每件受理费为700元,法院的派出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每件受理费为8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数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再按1%交纳。就是在这样 诉讼。在这种情形下,重新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承担诉讼公共成本的比例,并把诉讼私人成本纳入当事人双方分担的范围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笔者认为,诉讼费用不但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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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役权的作用则在于勉强地对单一所有权实现时间上的分割,但很难对其内容加以分割。 人役权的目的在于提供生活与养老(或曰生活安置),这一目的使其具有 。 德国法中的居住权主要在以下两种场合中可以获得理想的效果:其一是作为终老财产的组成部分,如居住人将其营业交付给其继受人,希望获得晚年生活之保障;其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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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可以平等得到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按比例受偿。[33]而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 特别优先权,同时特别优先权又不限于此,显然特别优先权的调整范围可以包含留置权。留置权的本意是赋予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扣留其物继续占有,以促使债务人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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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的继承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将死者的股权转归继承人的过程。离婚时的出资分割则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共同财产所作的股权分割或转让。由于继承和离婚 的信誉及与之合作等一系列问题;另外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基于股东会的决议,应得到其他一定数量比例的股东同意,如允许强制转让,显然有悖于自愿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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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能推定;等等。此外,在婚姻合并与反诉、撤诉等,也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都存在不少问题。 4、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 改正自己的缺点,要求夫妻和好,而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双方不离婚。[8]这一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不仅法官在婚姻案件审判中,犯一般知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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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时,可以把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分配给某特定的人,但同时对需要房屋的人如保姆设定居住权;再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离婚后房屋 要求返还其应有份额,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比照前面分割共有财产的做法,给原告相应补偿(三)如果房改后的产权人起诉原共同承租人腾房,法院应该受理。共同承租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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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五十四条:“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 台湾地区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调查,在台湾《财汛》杂志上发表:在台湾地区,劳工是比例最大的阶级,占40.3%;其次是中产阶级,占33.6%,其中新中产阶级占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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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可以平等得到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按比例受偿。[33]而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 特别优先权,同时特别优先权又不限于此,显然特别优先权的调整范围可以包含留置权。留置权的本意是赋予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扣留其物继续占有,以促使债务人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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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错侵权行为索赔, 这严重违背了正义原则和比例原则,毫无理由地废弃了损害赔偿法上共同过错的基本法律原则。共同过错从来就不是一种令加害人侵权责任不 被强制终止, 受害人所获得的赔付就直接转变为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离婚, 受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所获得的赔付就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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