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了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同时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示方法方面存在的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3] 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29页。 [4] 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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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视为变动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抵押权设定是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抵押权的处分。)负担在于不影响既有权利,而只是创设一项新义务。处分涉及的 利明表述中能够导致权利的设定和转移的表达,含义不清,从其所列的情形看,买卖的履行可以导致既有权利的变化,但买卖显然不发生这样的效力。正是这种模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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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方面完全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立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权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在一个标的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各项物权的效力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此种情形之下即是物权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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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效果。所以结果行为中不同与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合意是客观存在的。 在担保物权领域,这种物权的合意更是明显。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是典型的设立 在逻辑上即不应限制物权行为的效力。 无因性与独立性相较,遭受到更猛烈的抨击。学者们各执一端,针锋相对。 我国反对物权行为论的学者认为,德国学者heck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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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效果。所以结果行为中不同与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合意是客观存在的。 在担保物权领域,这种物权的合意更是明显。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是典型的设立 在逻辑上即不应限制物权行为的效力。 无因性与独立性相较,遭受到更猛烈的抨击。学者们各执一端,针锋相对。 我国反对物权行为论的学者认为,德国学者heck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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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理性,并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制度提供一个程序层面的角度。实体程序权利就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的设定实体程序和运行实体程序的资格和能力。 以往谈及程序,似乎仅指诉讼中 随同限制物权而实现。这主要是指担保物权。当登记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如抵押权人实现了其抵押权,其负载的顺位权会同时消灭;(三)自物权人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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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保护不力),但若依物权行为,善意第三人为继受取得,因此依物权追及效力,依然可以追及。也有的学者在论述善意取得制度时,把善意取得解释成法律行为,当然 可以见到,比如,我国的《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以合同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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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可见,就动产质权而言,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能否因善意取得而设立,目前还存在着 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目的在于揭示其法律效力。善意取得这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这种衡量在不同的法律制度领域产生了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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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可为所有权移转请求权之预告登记,或于移转的不动产上为让与人设定抵押权。[14]王泽鉴先生持与之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对不动产所有权保留虽未设 宽:《分期付款买卖之法律上效力》,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亨有限公司1980 年版,第5 页。 [6]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第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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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立法体系上民法典将典权规定在抵押权及质权之间。而今,典权为用益物权,已为定论,其理由为:(一)法制史:典权在历史沿革上,虽与当、质名称互用,但 476页。)仍以肯定说为多数见解,然学者王泽鉴主张事实上典权的时效取得仅于典权的设定,具有无效的原因,而为当事人所不知时,始有发生之可能,况台湾地区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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