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加以使用,遭受财产损失的却是银行,危害的是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这一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盗窃罪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年版,第1394 页。 4王良顺:《试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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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真实身份登记找到该申领人,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而且,发卡机构有义务对持卡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及监管,行为人提供虚假资信状况申请信用卡 信用卡加以使用,遭受财产损失的却是银行,危害的是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这一行为符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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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合行为,不构成牵连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盗窃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 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了牵连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一量刑层次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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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原则除了被理解为传统形式内涵外,还要求考察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30)这就要求刑法的解释者、适用者在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犯罪 、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见,在抽象的层面上,无法对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轻重问题作出判断。 (39)陈兴良:《刑罚适用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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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盗窃对象应该是1000日元而非电话卡。 [36]参见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前引[27],刘明祥文 诈骗罪,因而适用盗窃罪并无不妥,这是仅仅关注处罚必要性而牺牲构成要件特性的、因果颠倒的论证。 [47]前引[41],张明楷文。 [48]参见前引[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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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盗窃对象应该是1000日元而非电话卡。 (36)参见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前引(27),刘明祥文 计算机诈骗罪,因而适用盗窃罪并无不妥,这是仅仅关注处罚必要性而牺牲构成要件特性的、因果颠倒的论证。 (47)前引(41),张明楷文。 (48)参见前引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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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做出财产处分行为。所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人,必须明知其信用卡是伪造的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使用 而非补充类型,所以,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以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必须是一种使受骗者做出财产处分决定的欺骗行为。而机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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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的是,若将分则中共犯规定理解为法律拟制,可能形成不能容忍的处罚空隙。例如,若将刑法第198条第4款理解为法律拟制,可能导致能成立保险 ;也就是说,若没有上述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只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罪,但由于该规定的存在,对于这种原本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也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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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机器不能被骗,并不意味着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恶意取款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念,才被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所接受。【参见2008年2月最高 我国刑法既没有象德国刑法那样规定滥用信用卡罪,又没有将恶意透支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中,若要当犯罪来处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或许还情有可原。问题是我国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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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力和作用力,与林某构成了共同犯罪,且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至于张某的女友,因为存在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肆意挥霍等多种行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016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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