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现代社会中,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所具有的限制恣意和吸收不满的功能已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1]。民事诉讼程序也是如此。民事 该条第 2 款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该条款肯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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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2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8][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9页。 [9]参见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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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依当事人申请排除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排除,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院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民事诉讼的 范围,损害追诉犯罪和发现真实之公共利益。德国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同样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和自由,德国最高法院曾指出:如果考虑到技术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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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依当事人申请排除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排除,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院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民事诉讼的 范围,损害追诉犯罪和发现真实之公共利益。德国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同样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和自由,德国最高法院曾指出:如果考虑到技术发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73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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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方式、裁判效力、上诉方式及审级制度等诸多程序运作事项,大多系由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其明确内容。程序法定原则在诉讼程序中得以展开, 方法 这里有两个范例,可资说明程序规范的解释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意义: 其一是德国关于管辖权规范的解释自裁管辖权。对程序问题,两大法系均存在着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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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大量涌现以后,各国纷纷对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反思,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一些适应司法 的力度以促进环境保护,促进公众参与,因而对环境受害者和公众环境利益的救济就放在立法特别重要的位置。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基础问题,应当体现环境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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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还是由异议者对提出者采用了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负证明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刑事诉讼中的分配方法,也不宜采取要么由提出者承担,要么由异议 显然是不正当的程序,因为它没有完成它的主要任务,亦即为那些向法院寻求帮助的人们提供他们有权获得的东西。德国学者高尔在分析民事诉讼的目的时也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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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来识别这两类规范。[12](德)汉斯一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76。[13]在要件 而否认权利的一方如认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则应在诉讼中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该方当事人此时所负的仅仅是主观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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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与应用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据是权利的基础,或者 以辩论主义诉讼结构为指南,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特点,归结到一点就是恢复了民事诉讼的私权救济本色,真正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得以贯彻。同时,它需要整个诉讼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90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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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然性权衡,它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把其主张之事实证明至存在比不存在更为可能的程度。如英国学者彼德莫菲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 的稳定。盖然性要求过低则又可能导致当事人长期不服法院的判决而要频繁启动诉讼程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盖然性的高度确定为75%较为适宜,即埃克罗夫和马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09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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