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制定侵权责任法抑或侵权行为之债法,涉及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学者对这个问题争论激烈(过去争论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是否应将传统民法上的 德国民法典》没有采取日尔曼法区分债务与责任的立法例和有关学说,加上《德国民法典》对后世的重大影响,应当说随之销声匿迹。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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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及其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以及我国民法典对物权行为理论应当采取的态度作了精采的论述,笔者深表赞同。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 债法,第三编是物权法,第四编是亲属法,第五编是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将物权与债权截然分开,自成体系,并列为财产权。这种态度反映到物权变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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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权就必然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说明区分债权与请求权之难。这样的论述,不仅是受了德国民法学说的影响,而且可以从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中找到根源。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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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的分析,目的在于论证物权请求权可以转变为侵权责任形式。物权请求权体系首创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第 他也有权请求赔偿。“负面侵扰”(如对采光的妨碍)也受到规制。[105] 如果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规范物权的内容和范围,关于责任问题规定在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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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设计的债法制度显然已经不合适宜[17]。 2、欧共体的指导条例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影响 除了德国民法典的自身缺陷外,欧洲共同体的指导条例也使得有改革债法的必要 过的缔约过失和积极违约制度。 这个结论对我国而言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正如德国这次的债法改革所遭到的批评所表明,法学家们虽然批评改革稍嫌仓促,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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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不但在当事人间,而且对于第三人及国家社会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不具备婚姻有效要件的,非万不得已,民法不规定其为无效,仅可撤销而已。可撤销 中设立总则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看法。[124]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德国民法典》总则仅仅是财产法的总则。于此,连德国学者自己都认为不可能对总则作出积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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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任务。 为了完成上述论述任务,本文将在我国先买权的规范、理论和实践基础上进行探讨,对我国经验的梳理因此是本文的基点。这意味着,本文不涉及先买权存 财产权的真实意思,故同等条件仍然可得认定,不影响先买权的行使(《德国民法典》第465条)。该做法既维持了先买权的法律效力,又妥当照料了转让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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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要以为后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是受到奥地利民法典的影响,因为后者的第1295条是在1916年才增加上去的。在最新的奥地利损害赔偿法学者建议稿草案中 拿不出一个像样的理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立法例可能是受到德国学说理论的影响,因为德国通说认为只要保护他人的法律对所要求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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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和历史意义考察,研究葡萄牙区法律,特别是其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大陆有非常特殊的重大的意义,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作为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窗口和中国特别 明确指出认可一个独立于债权合同的、内容为转让物权的合意,对交易活动的进行产生没有益处,没有实际价值的影响(见关于《德国民法典》第二稿第847条的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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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保护 现行《继承法》由于受片面保护继承权立法目的的影响,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则严重缺失,甚至构成法律漏洞。对此,《建议稿》增加了大量在继承过程中保护 继承人遗产总额的比例计算特留份。《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瑞士民法典》第471条、《韩国民法典》第1113条、《越南民法典》第669条、我国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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