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可以说,按照犯罪地 管辖原则的排除 普遍管辖原则本质上属于一种条约义务,即在承担条约义务内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没有缔结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即使犯罪人在其领域内出现,该国亦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79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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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发生实际的侵害环境结果。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既遂形态中结果犯的设置 为危险犯,对于违背行政法义务,在设备尤其是工厂或机器的运转过程中造成噪音,足以危害其他人健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宜将噪声污染犯罪规定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16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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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可见国务院仅仅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而非行政法律,而任何 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可见,就是对未成年人,我国刑法上的报告义务也只是部分取消,即实施犯罪行为时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85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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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犯罪研究权威马克昌教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 行为的不利进行比较衡量,同时还要参照中立行为人是不是具有作为义务来综合判断该中立行为是否具有作为帮助犯处罚的必要。但是,中立帮助行为制造了不被法所允许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07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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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作为本身在性质上是无,所以没有原因力,然而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时,违反此义务而不予以防止,以致发生了结果,在法律上视之为与对于结果赋予原因 和法律因果关系为切入点,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分析。 (一)纯正不作为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纯正不作为犯属于少数,且主要集中在军事犯罪领域。例如,遗弃罪、丢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01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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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界的变化非主体所能控制或主体完全没有义务控制,那么同样也不能认为是行为;再次,外界的变化应当与主体的控制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任何一种行为都 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时,才能是成立犯罪的行为。这也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协调。而对于犯罪与犯罪行为的区分而言,虽然犯罪也是行为,犯罪行为也可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08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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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正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至于过失共同犯罪,二人以上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实施了共同的过失行为,共同致使 与共同犯罪[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 [4]贺红梅.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J].求索,2009,(9). [5]徐红日,接贵祥.简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2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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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也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来源于宪法,但又不是宪法规范的简单重复。它表现为,对实施了 基本原则的理由,它只能说明是否有必要将平等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在刑法中。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之所以重申这一原则,是因为在实践中确有极少数人存在着特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15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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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先预防,则势必不利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 此外,我国刑法立法还存在将一些本应属于危险犯的犯罪规定为实害犯的不当做法。以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例 归责的基础。具体地说,控制危险是行为人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有能力避免危险的发生,却未履行控制的义务,以致发生危险的,就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危险控制关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41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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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先预防,则势必不利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 此外,我国刑法立法还存在将一些本应属于危险犯的犯罪规定为实害犯的不当做法。以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例 归责的基础。具体地说,控制危险是行为人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有能力避免危险的发生,却未履行控制的义务,以致发生危险的,就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危险控制关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40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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