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若一种行为具备了这些要件,则可被认为是物权行为,并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理论上将构成要件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成立要件解决是法律 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形成可能性,因为他们可以对物权行为和作为基础关系之债权行为附加不同的条件。如所有权保留买卖。(有关所有权保留买卖,由于该制度设计关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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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原权型请求权。 四、请求权在民法上的表现――请求权体系的建立及其功能 学者们将由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债法、物权法、亲属法中有关请求权的规定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套对 ,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二)、1、丙虽已受让乙的自行车,但未取得所有权;2、丙对自行车无其他债权或物权的占有本权,故应成立无权占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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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权强迫第三人返还物品,仅仅只能够向占有人提出相应的赔偿,此时第三人具有对于物品的所有权。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与以手护手原则这两者之间具有 2.4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有偿取得财产 通过分析《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受让人往往可以使用合理的价格,进而可以将财产进行受让。有关受让人是否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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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可能是房地一致原则运行的最大阻滞因素。物权法上确立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如若贯行,房地一致原则的实施必无障碍。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 :《论合建房地异主时房屋所有人之基地使用权》,载赵威主编:《国际经济法论文专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10]在目前语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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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当事人之间对于标的物和对价的占有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不管是与 所解决的只能是无权处分这一种情况下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问题,而且物权法中重要的公示公信制度与善意取得没有逻辑上的联系,相反是一种断裂。所以有学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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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 新等主编:《中华文化制度辞典文化制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2]对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征,黄军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作了比较准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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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我国未建立取得时效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足之处,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设想。论文着重从建立有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入手,论证了建立有中国 国家所有,那么,对权利人丧失诉权,占有人又不能得到所有权的占有物,法律难道就不能规定收归国有吗?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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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当事人之间对于标的物和对价的占有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不管是与 所解决的只能是无权处分这一种情况下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问题,而且物权法中重要的公示公信制度与善意取得没有逻辑上的联系,相反是一种断裂。所以有学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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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的界限更明晰了,使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更明晰了。除了以上讲过的理由外,这里再以德国民法上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占有权学说为例,进一步阐明我 年第6期,第65-66页。 [155]李富莹:诉讼时效有关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11月,第37页。 [156]杨立新、袁雪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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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课”。[lv]因此,本文认为,探讨土地权利的归属(或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度),不能依据形式上的占有主体或占有方式来确定。 战国以来土地自由买卖[lvi]被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特色的过程──对梁慧星研究员主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分析》,载《私法》第5卷,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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