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猛烈批评的概念法学作风[34].概念法学通过精致的法律适用技术(即所谓的法律构成),使法律成为游离于实际生活之外的逻辑游戏,法律秩序因此在整个社会中获得一个 亦等同儿戏。[51]事实上,就动产而言,交付(占有的移转)具有绝对的公信力,传统民法上即有“占有等于本权”的法谚,即使在不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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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立法者认为:在财产法领域,确立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这一显著对立的概念,应是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式采纳了物权契约概念及理论 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之间存有差异,则登记与占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制度是不能予以适用的。(对此一情状,笔者定义其为“恶意失权”)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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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善意取得以主观标准评价交易安全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占有已经作为物权制度外观秩序的一个当然的法律推定结果而存在,如《 取得物权 物权形式主义 负担行为无效 有因性:处分行为无效 善意占有人取得物权 无因性:处分行为有效 善、恶意占有人均取得物权 本文原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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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债权之准占有人的要领和种类 (一)债权准占有人的概念 研究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制度,最重要的是准确 占有人的给付中,如果具有过失,或者为恶意,那么这种给付就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应当继续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损失应由债务人自己负担。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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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症结。不过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也并非没有任何适用之余地。如果出卖人在尚未取得和平占有的情况下进行交付,按照绝对物权行为理论,这就应当解释为有不特定人对 中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就十分必要和可行,我国不仅应当在民法中确立绝对物权行为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采用绝对物权行为这种物权变动模式。 (原载于《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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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揭著作中提到,如果我们按照罗马法法源中债的概念去理解债,不需添加其他法则,只要再加上理智的引导,我们就会发现物权合同,发现所有权取得行为与法律基础合意是 有权将该财产出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不论基于善意或恶意均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这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宗旨,而且有可能纵容原买受人非法转移财产,或与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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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民事侵权研究中,恶意诉讼处于广义概念的地位,是指当事人没有合理和合法 加以调整,对于恶意诉讼中情节、后果严重的以犯罪追究。 (一)民法应以侵权责任规制 恶意诉讼从罗马法开始,出于对人性的尊重,人类法律塑造了占有制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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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预先把不当得利完全限定在民事领域,认为不当得利是一个 完全民法意义上的概念,再来论证不当得利不应当适用刑法调整。如果只在民事领域存在不当得利,否定论的 将详细论述。其次,在占有人占有的财物本身就是他人的金钱的场合,并不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例如,甲将一些旧衣服赠送给乙,后记起旧衣服中 藏放了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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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所有权,在此之外还必须加上占有的现实取得这一外在行为,但这些均不足以否认其本质是契约 。可是,在所有的事例中,该行为的契约本质大抵被人们遗忘,而 这样的立法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结论 在我国民法沿革罗马法并严格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体系前提下,在学理上运用物权行为的概念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比较研究,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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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症结。不过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也并非没有任何适用之余地。如果出卖人在尚未取得和平占有的情况下进行交付,按照绝对物权行为理论,这就应当解释为有不特定人对 中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就十分必要和可行,我国不仅应当在民法中确立绝对物权行为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采用绝对物权行为这种物权变动模式。 (原载于《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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