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时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二)由其他组织或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无遗嘱执行人时应首先由亲属会议选任遗嘱执行人,如果亲属会议不能选定,再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选任;日本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无遗嘱执行人或失去遗嘱执行人时,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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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的,则不在此限。《台湾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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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的,则不在此限。《台湾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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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的,则不在此限。《台湾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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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 标的物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的,则不在此限。”《台湾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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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有失公正。(三)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结合责任制这是我国台湾民法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例。台湾民法典第188条规定:“1.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 方向转变。在德国,1967年司法部十人专家委员会在其提出的损害赔偿法修正案中,对民法典第831条规定的实际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认为该条充斥甚多疑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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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优于政策性格浓厚的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之处﹐后者在法典化上遭遇困难﹐民法典却能维持盛况不坠﹐应非无故[36]. 2、经济理性 十九世纪第一代的 的努力。 [49]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 第13卷第1期﹐页110 [50]台湾的经验分析可参拙文﹐韦伯理论在儒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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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为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未有,[20]与我国大陆合同法规定较为接近的是台湾民法典关于无效法律行为所生的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大陆合同法 推演出的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 1、恢复原状的范围 关于恢复原状的性质,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不同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制度,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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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为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未有,[20]与我国大陆合同法规定较为接近的是台湾民法典关于无效法律行为所生的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大陆合同法 推演出的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 1、恢复原状的范围 关于恢复原状的性质,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不同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制度,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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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习惯法的利用 3、 事实上在有限地区内得到承认的其他习惯法 六、 中国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立法中习惯法应有的位置代结语 (一) 中国物权法立法中习惯法的意义 1、 解释》的有关数据共42条,恕不在此一一列举。 [20]台湾自1988年开始着手修改现行民法典,在修改过程中,也有人提出过废除典权制度,但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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