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同的理论说明, 都能自圆其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没有太大的差别。其自身优劣实在难以取舍。[40]比如,契约说以权利外观理论补充,创造说与善意取得理论结合 责任的规定。于是, 36条就出现了一方面否定期后背书的票据效力,另一方面却又肯定期后背书会产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逻辑悖论。 [7]参见[日]鈴木竹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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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抗辩切断、善意取得、资格授予的效力等对票据权利人特别的保护效果,但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仍然可以不采用背书的方式,只不过当事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方式比较复杂繁琐而已,《票据法》第31条第1款即规定:以背书转让汇票的,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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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票据自身记载无瑕疵,即排除物的抗辩的存在。二是票据经背书方式转让,且背书连续。在票据背书转让中,票据背书人一经在票据上签章就使得其对该票据承担 时,债务人可依法进行抗辩。而最高院却只是机械的固守着票据的无因性而忽略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是为不妥。这其中票据法律的等级效力存在混乱也是该案得出两个孑然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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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第34条规定了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即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有关背书方面的票据案件也不鲜见。(最高法院 法院判决上诉人罗静山不负付款之责,同时,也确认与成文法抵触的汉口习惯无法律效力,以此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使(票据法》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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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第34条规定了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即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有关背书方面的票据案件也不鲜见。(最高法院 法院判决上诉人罗静山不负付款之责,同时,也确认与成文法抵触的汉口习惯无法律效力,以此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使(票据法》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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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起,如何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新老企业提供票据方面的律师服务,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因此,笔者在此对实践中遇到的票据法律事务进行探索和初步小结, 凭证的格式全国统一,其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时汇票可以通过不断地连续背书进行交易转让,这体现了票据的完全证券性。 三、了解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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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通过更改票据上的文字来实现,质权人虽然现实地持有票据但却不具备更改权,有更改权的票据债务人却未持有票据,因此,没有出质人同意,也不可能变更票据权利。再次, 在实际上和权利移转并无二致。因为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持票人在背书完成后,即将全部的票据权利转移给被背书人。而设定质权,也使得被背书人有受领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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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 连续的。根据《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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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的有二:其一为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并不是法定的记载事项;其二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台湾票据法》的法律推定规则是保证人未载明被保证人者,视为为承兑 也正因为如此,融通当事人对被融通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后者没有付给前者承担责任的对价。隐存的票据保证之所以能冠以保证字样,完全在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间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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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质权人与所有人没有任何差别,故此时如果发生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得因其为质权人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设质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可见我国 受偿权与普通债权质不同。入质证券多为文义证券,对于票据,经设质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只要背书连续,无须再举其他实质证据即得行使票据上一切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1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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