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弥补旧过失论的不足,新过失论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认为即使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行为人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构成过失犯罪。这样,注意义务 避免义务。从辩证唯物主义主客观相一致理论分析,行为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后果,可以履行结果避免义务,但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就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危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1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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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了认为存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第一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即没有遵守应该预见犯罪事实发生的义务。为此,能够预见犯罪事实的 存在预见可能性的异常事态中,即使存在结果预见义务,也不应该认为存在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在认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时,第二还要检讨是否违反结果回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6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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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认识。在规范要素方面,必须足以认定行为人实际发生的心理活动有缺陷,以及引起违法结果的意欲为不应有之意欲,并且可以期待该行为人采取适法行为,以代替其实际采取 避而不论的观点显然是回避争论焦点的做法,并没有什么说服力。笔者认为,本案中该妇女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由于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故而才不应构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6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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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指出,如果行为人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当然就应当承担为规避结果而采取行为的义务[30]。二是结果避免义务说。即认为注意义务就是结果回避义务。如果已经预见 此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设定这种注意义务确实有助于避免比较严重的危害结果。我们不能无限制地对行为人提出过多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限制人们的积极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77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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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还需弄清司法解释将应当知道作为明知下位类型的目标指向,是为了判断明知的可能性还是其程度?前者是概率问题,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明知,进而是否故意;后者是类别 条第1款是对过失犯承担责任前提的界定,过失犯在本质上是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义务违反行为,因此,该款系以祈使句式对行为人科以预见义务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39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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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正犯,有人称成立不作为的同时正犯,还有人主张因单独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而根本不成立不作为犯罪。[74]笔者认为,成立不作为犯罪以具有作为可能性 ;三则,虽然行为人参与非法拘禁,因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持续性侵害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成立非法拘禁罪共犯,但参与保管、使用不明财产的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29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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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一般人主观上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因果关系的限定就是难以进行的。换言之,不从人的预测可能性、回避可能性出发,要限定违法的范围, 、精神病人的攻击,或者在对自己负有责任的攻击进行防卫时,当事人应当有回避的义务(Ausweichpflicht)原因是,对于并非有意识地触犯法律从而不可罚的人来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23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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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我国通说以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至少过失(预见可能性)为必要。⑴但针对此说至少存在两点质疑:其一,因果关系和 其判断往往根据义务违反是否在注意规范所预定的法益损害路径之内或者结果是否以注意规范想要回避的方式来实现(32)的基准进行,因此是从以事后判断为特征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43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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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判断行为是符合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还是符合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是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予以容认还是反对,即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体判定。概念式思维, 程度,取代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各自的应罚程度,保留行为作为类型的完整性,这是回避争议最彻底的方法。不过刑法理念和理论发展到今天,在一系列法治理念(法的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21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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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讲的,则按理论的逻辑演绎,不能犯中危险的存在与否也便需要从结果实现的客观可能性来进行判断。一旦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构成要件,便难以认定为 可以构成。除此之外,英美的立法者还经常借助独立的轻率危险犯的形式,从根本上回避未遂犯中的犯意要求。轻率危险犯的优点之一便是,通过允许对缺乏故意而无法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46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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