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5月,第29页。 [2] 周雪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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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页。 [11]参见前引[3],第377页。 [12]参见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载《法律科学》2003年 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9]参见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20]参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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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页。 [11]参见前引[3],第377页。 [12]参见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载《法律科学》2003年 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9]参见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20]参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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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上多数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一定都是逃逸的行为,由于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嫌疑人已经驾车驶离现场,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由于这种认定方法没有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意图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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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抢救伤者和财产是法律 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都是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后新加入的一个行为,并且这个新的行为在前一行为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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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5月,第29页。 [2] 周雪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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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那肇事者还有什么必要和积极性去及时抢救伤员?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虽然 问题》,载www. chinacourt. org. 2009年3月13日。 [18]舒圣祥:《交通肇事罪不应适用自首减刑》,载《长江商报》2009年8月31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08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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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那肇事者还有什么必要和积极性去及时抢救伤员?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虽然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11]卢三华:《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节》,载www. cnjccn. net. 2008年6月28日。 [12]滑力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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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仅将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①]。我国刑法第123条在规定违法 法学硕士,现任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 [①]参见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法律科学》2003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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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对被害人不闻不问的行为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⑶、由于《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对逃离的时间和场所加以限定,则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 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为了躲避其经济赔偿责任,利用其身份强令、指使司机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丑恶现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对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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