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权利[1].这说明罗马法已注意到权利的性质及其归类问题,但由于当时财产唯一可能存在的形式是对有体物的占有和使用,罗马法只能在有体物的范畴 和科学性,仍应于民法典中将各种新型财产权利予以总体规定。关于财产权是否法定的问题,由于“物权法定”依然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只有在法律上对新型财产权利予以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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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性和排斥性。但所有权的绝对性一开始便导致了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的矛盾,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界定的同时也必须担负起有效使用土地资源的经济功能。因而,“完全自由 物权;占有。但在设计具体内容时,需注意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总则问题。关于物权法总则的设立,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各异。《日本民法典》便设有总则,《瑞士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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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称为无形财产。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无形财产。我们认为,虽然可以从不同角度称某种客体或某种权利为无形 一种对人权,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使其获得租赁物使用权。但租赁人对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又具有物权性。[37]另外,在很多情况下,两种权利并不存在根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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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的。因为,他们用来供作担保的土地、住宅等不动产,是他们居住并用来开展营业活动的场所,所以当然不宜由别人占有和使用。在这种背景下,一种不占有 制度.第四部分流通抵押权与现代抵押权论一、什么是“现代抵押权论”“现代抵押权论”,即关于抵押权的现代化的理论,由日本学者我妻荣与石田文次郎教授所倡。这一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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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这些经济组织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与自治性,所以并非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 我国的土地就是由这些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题域的限制,笔者在此不能深究此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详尽论述参见高富平:《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益物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8页,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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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究竟是应当采纳财产权而不是物权的概念,还是应当采纳德国民法典的模式,依旧使用物权的概念和体系?有学者认为,法律 的概括,即便将物权法以财产权法来代替,在客观上也需要对有体物的占有和支配的财产关系专门作出规定,这实际上还是需要采纳一整套物权法规则。这样就在民法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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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内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 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他物权开始萌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土地归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耕地分给各家使用,使用者必须交纳赋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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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一种摄取行为,它不注重实体的回复和让渡。因而从有形物的占有和流通角度去讨论开发权的问题,已经脱离了传统民法的思维模式。在此前提下,物权和 较简单,各国规定差别不大。而不动产物权法则主要由土地法和自然资源法构成。关于土地物权,我国已有相应的立法体例和立法经验,但对于自然资源物权,目前仍在体系上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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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内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 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他物权开始萌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土地归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耕地分给各家使用,使用者必须交纳赋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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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所有人正是通过将其财产交由他人占有和使用而取得效益。虽然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对于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可以得到债权法上的保护,但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权具有 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2页。[19]如王利明先生在其《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载于《政法论坛》1995年第5-6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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