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就没有存在的理由。(24)而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 的异物而已。如果教育刑真的一方面期许借助教育来彻底改造犯罪人,另一方面还要在刑罚的框架内进行有效操作,那么可以看出,欠缺原则性立场本身就说明了教育刑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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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取保候审保证金,毕竟保证金数目有限。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在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规定过于粗疏,执行机制不完备。 (三)犯罪人个人经济状况调查的不到位使 ,1995。 [9]姬忠彪等.30%到70%的跨越江苏靖江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N].人民法院报,20080701(5)。 [10][英]古米边沁.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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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正文】 由于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因而导致罚金刑成为刑罚执行中难度最大、执行率最低的刑种之一 如果不是屡教不改而是能够期待犯罪人改邪归正的话,则可以予以原谅,并不一定要实际给予刑罚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人在判处罚金刑的同时予以缓刑,一方面消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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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看,罚金判决一经确定,该判决同样具有既判力、执行力与形成力,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执行罚金,罪犯具有缴纳罚金的法律义务。 然而,罚金减免制严重削弱 犯后表现,以及犯罪人背后的人格因素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影响刑事责难。 由于人民法院在刑罚裁决时遵从了罪刑相当原则,构结了罪有应得关系,所以具体到每个犯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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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建设方面对个体诉权的保障以及法律监督权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构想。 「关键词」刑事执行权,罪犯诉权,法律监督权 引言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权相抗衡,从量上讲应把罪犯的实体权利作为一个基本参数。 在现实的刑罚执行过程中,行刑机关往往把罪犯的申诉行为视为不老实服刑、改造不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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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数学方式报应主义为主要色彩的模式就越来越显现出它对犯罪行为给未来社会(刑罚执行之后)留下的混乱的无能为力。 1、贫富差距让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严重 的扩大 当人体器官成为可交换财富以后,作为评价法学的时代,我们有理由在死刑执行,被害人法益与罪犯赔偿条件之间进行衡量与选择。显而易见,人体器官成为财富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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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刑的适用是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 我国有学者提出量刑事实根据一元论,认为我国的量刑事实根据应当是社会 减小,说明教育改造有效果;人身危险性消失,说明教育改造的目的已达到。当然,刑罚执行也兼顾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这主要表现在刑事判决所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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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或者集团犯罪的主犯,大多是刑满出狱人员。我们从一些罪犯的供述中可以体会到在刑罚执行阶段,矫正改造罪犯的重要性。因此说在刑罚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⑦[英]边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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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期、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少管所、拘役所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使 罪犯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况。我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采用这 的改革,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我 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研究刑罚适用模式的必要性 我们加入WTO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更为广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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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兼顾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使两者得以统一。(3)刑罚执行阶段,主要是指行刑过程。在这一阶段,行刑者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 :《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16] 多元遏制论不再把刑罚威吓当作一般预防的唯一手段,而是追求多元的一般预防作用。例如挪威学者安德聂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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