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27]”以上那种将登记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相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通过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这 程度的价值中立。但我们仍可以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校正。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对第三人利益倾斜的校正措施主要包括:健全过户登记制度,减少错误(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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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则争议较大,因此如何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善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 着明显的弊端,主要是涉嫌刑事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利用赃物受让人为恶意取得的规定,对受让人进行有罪推定,所以为防止权利滥用,应明确这种推定只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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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对该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就善意取得的客体,针对须经登记才能 。《买卖法》[M].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245. [8] 王昌来。论善意取得制度[J]. 安徽大学学报,2001,(5)90-93. [9] 史尚宽。物权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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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异议之诉。但近年来情况有了变化,学说和判例逐渐倾向于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假登记权利人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这一转变与《不动产登记法》在1960年进行修正,增设 善意或恶意。澄清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场合下,当事人就不能援用已为预告登记的事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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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登记机关在审查无误后,发给权利人权利证书(certificate),作为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证明;再次,权利人转让时,只要将转让书(deed)和产权证书交给受让人 人实际上仅仅局限于善意的后来的购买者,根据日本学者的理解,下列人由于没有正当利益,因此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 实质上的无权利人:比如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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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种情况下也涉及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在解释上应当涵盖这种无处分权人为善意取得制度中无处分权人的范围。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 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金融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讲解》,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 24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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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知道企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即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时,则行为有效。这无疑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符合企业法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经常 页。 [45]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 [4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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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 最经典的体现是因无权处分导致的真正权利人①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对立。真正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值得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预期也值得保护,前者代表着静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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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取决其自身。另在方面,在瑞士和荷兰实行任意制度(casual system),作为转让基础的相关之债无效,使转让本身也归于无效。[4]]因此,在瑞士与荷兰法上,既不 示公信力制度相比,前者对第三人的保护范围较大,不过,由于这一部分是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是对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对恶意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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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设计,主要围绕得抵押的动产之范围限制、抵押权的公示及公示的效力、危害抵押权安全的行为之防止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考虑到社会 第400页以下;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以下。 [12]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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