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就不可能宣告缓刑。所以,倘若被告人没有其他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情节,德国法官对于谋杀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不可能宣告缓刑。于是,在谋杀犯或者故意杀人犯 颈,直致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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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2.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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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特征(要素)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46]其中的甲法条是特别法条,乙法条是普通法条。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不仅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素,而且还有多于( 中止的,应当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的中止犯实行并罚,这样有利于鼓励绑架犯中止杀人行为。如果中止前的杀人行为已经造成重伤的,则依然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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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来;至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等等,都是进一步加强语气,表达对这种使用残忍手段杀人行为的谴责。而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书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 ),但是却足以反映出与一般的杀人手段相比,该手段本身的反伦理、反道德性更加严重(行为无价值)。[24]这就是立法者在故意伤害罪中对于以特别残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6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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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来;至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等等,都是进一步加强语气,表达对这种使用残忍手段杀人行为的谴责。而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与一审判决书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 ),但是却足以反映出与一般的杀人手段相比,该手段本身的反伦理、反道德性更加严重(行为无价值)。[24]这就是立法者在故意伤害罪中对于以特别残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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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 可以掌握的。下述一些情形,就是罪行未达到最极端程度的犯罪,应当适用死缓。 1、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绑架等重罪中,有的是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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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 三)案例评析 法院对梁某等6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各个被告人,不一味从轻,也不一味从重处罚。通过庭前社会调查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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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概念式的界分方式。 以斗杀为例,斗杀与故杀的区别在于后者有杀人的意欲,前者则没有。然而双方互殴过程中致人死亡,除却意欲其死之外,有可能是预见 ,就可以以斗杀科罪。斗杀之类型,与现今刑律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结果加重犯尚有不同,后者对死亡结果的心态只能是过失,而在斗杀,除却有害心之直接故意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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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伤害乙的行为并导致乙死亡,在此所要讨论的是符合故意伤害罪这一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就可以将死亡结果归之 危险关联论!难怪前述大塚仁说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 总之,无论是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其批判的传统因果关系学说,都是以检验事实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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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两人本欲射杀他人,结果却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只构成杀人未遂罪与过失杀尊亲属罪,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过失杀尊亲属罪, 和帮助犯所欲实施的罪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部分的重合,就能够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这样,在上例中甲和乙就能够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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