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且席某向傅某借款时方某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傅某对方某的诉讼请求 】 村委会出具证明表明借款人与其配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借款人多年未归家,借款人未尽家庭义务,法院经过走访了解到的情况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能相互印证。结合出借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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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债事不实存在或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消极事实)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因而,对于夫妻一方举债,应当始终坚持由举债 情形时,则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当举债人不能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时,该举债至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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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之规定,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查明相关事实,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下: 1 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往往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受到很大牵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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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上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导致判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原审 或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本案债务用于青岭公司,而非家庭生活,且属于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该笔贷款是否产生投资收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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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高院)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 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当然,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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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最大的小孩只有三岁,目前没有工作,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虽坚持要求婷婷的抚养权,实则力不从心。被告汪某某 的。事发后,田某某离开孙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后孙某某诉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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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淡薄,拒不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在这部分人中,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因此也就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 赋予债务又有何不可呢?同时我们还可以认为对此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父债子还”,是“父”对已支出的供养费用的回收,是“子”对“父”赡养责任的一种,是“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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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但同时,小丽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李强说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李强不知情。审判结果法院经 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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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足以证明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 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欣公司)的贷款,与寇淮个人及其家庭没有关联。(三)案涉房产系李大红父母出资购买,由李大红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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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足以证明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 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欣公司)的贷款,与寇淮个人及其家庭没有关联。(三)案涉房产系李大红父母出资购买,由李大红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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