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是将债务承担生效和债务承担合同生效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混淆了。二是对债务移转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问题,故而值得商榷。解决上述 的原因行为即债务承担合同外,还应具备一个与有形财产物权变动中的交付、登记行为类似的公示方式,债务才可发生转移,将这种模式贯彻到债务承担制度之中,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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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双方共有时,夫妻双方可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共有权,而不必履行公示程序。至于共有权的取得时间,对于婚后所得的共有财产,可以适用上文所述法定夫妻 林:《婚姻财产约定制下不动产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兼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法律师实务研讨会论文,载《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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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是将债务承担生效和债务承担合同生效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混淆了。二是对债务移转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问题,故而值得商榷。解决上述 的原因行为即债务承担合同外,还应具备一个与有形财产物权变动中的交付、登记行为类似的公示方式,债务才可发生转移,将这种模式贯彻到债务承担制度之中,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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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依其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作为构建物权关系的逻辑起点,这也影响到物权公示方法的选择。[6] 不动产的社会价值其实不在于财产是否 生活的一道闸门。对登记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是登记机关的一个巨大负担,对当事人来说也将消耗大量时间、精力和财产。如何对实质审查模式进行修正,扬长避短,在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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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彰显其权利状态。只是动产抵押权与一般物权相比,性质为一种纯粹得价值权,其公示方法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以权利标的物不发生占有移转为特征的动产抵押权 抵押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不同登记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确定各自的登记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导致抵押登记时间长、成本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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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有权,因此设定人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间为准,在此时点之前,如其为善意,则不得主张第三人异议之诉,反之,则 善意第三人则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从无权处分的设定人手中取得无有瑕疵的所有权(在设定人占有的动产采用打刻或贴标牌等公示方法,有利于让与担保权人阻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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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者为何还要在让与担保制度之外,再创设功能和公示等如此相似的动产抵押制度呢? 对于日本,其原因有二:一是让与担保是通过判例创设的, 个抵押权时,如果数个抵押权均未登记,则按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来确定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这两条的规定不仅互相矛盾,而且有违法理:因为对抗效力是物权所特有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20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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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形式主义。其中在(1) 、(2)之下,法律上还可能要求当事人以完成公示作为对抗要件,这样算来也可以认为共有六类模式。 我国学者中赞成物权行为理论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显然,这里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该条是关于债权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即,明确否定了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的那种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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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形式主义并非是物权行为无因制度特有之物。于是,基于形式主义立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我们可以构建这样一种物权变动模式,即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 与三种情形讨论。对土地让与,依瑞士民法第656条、第973条、第974条规定,不适用无因性理论;对于动产物权变动,据瑞士民法第71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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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㈡款之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显与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的对抗性原则相悖,似有修改的必要。②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公示原则解决的是 第三人不可能于留置权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权,即留置权人不可能就留置物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因此,这种情况只要适用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原则即可,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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