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物权法与物权法定主义制定我国物权法,必然遇到应该确认哪些物权类型的问题。从原则的角度着眼,便是物权法定主义或者是放任主义。罗马法采取前者,法国 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部。农用权与地上权主要在目的上加以区别。(四)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以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供自己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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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则是全体集体成员直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分配产品的;是为了一个集体的公共利益在全体集体成员的参加下经营的。因此,我们可以比照恩格斯的 的效率价值则应在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中考虑。这是另一层次的问题。比如集体所有权主体通过发包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创设对集体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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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其解释当代诸多财产法律关系时,并不总能得到理想的结果,“权利性质之争”一直是民法中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充分说明,在理论上有必要重新对大陆法系“ 主导地位的“绝对所有权”形态才能确立起来。但是这一同化过程是缓慢的,日耳曼民族从未能完全实现过,团体占有和使用土地一直成为主色调。即使在古希腊,除了雅典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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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物权化不属于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集体所有,物权法仅应当仅确认和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再涉及其他集体所有。就农村土地 五种:(1)矿地使用权:指矿业权人基于矿业权而依法取得的对矿区土地有期限的占有、使用的权利。(2)荒地使用权:指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对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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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朱镕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44. [6]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三联书店1995 条规定:“农地使用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王利明稿第27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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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依笔者之见,以不在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为宜。盖所有权就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哲学 此一通说。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将如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考现代各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成例,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一是温情脉脉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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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明确的,不存在主体不明确和模糊的问题。问题在于,依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虽然属于农村集体,但究竟何为农村集体,即农村集体 来写成条文即可,不存在需要先解决某一问题以后才可以规定另一制度的问题。尽管如此,仍有下列各点值得说明: 第一,占有究竟为事实状态抑或为权利?对此,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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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代,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名为王有,土地由王封赐,领受土地的人,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可以占有和使用。西周时期,周王分封各级领主、诸侯土地, ·占有》,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5-19页。 [20]王利明:“关于占有、占有权和所有权的问题”一文(载于《法学评论》1986年第1期)中引用坚金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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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租赁、使用借贷等情况绝对不会产生占有。对后者(即抽象意思说)而言,占有人的具体意思在决定特定占有关系究竟是占有还是持有的问题上却是毫无 内在的统一性,可以被视为其整套占有理论的不同组成部份。 关于Ihering占有理论的历史定位的问题,若仅仅从占有理论的开创性而言,无疑Savigny是先锋。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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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 国家、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地上权概念来自罗马法,公有土地不能出卖,国家和政府将其出租给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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