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多卖的危险。因为出卖人在物权发生变动以后往往并不丧失对物的占有或没有办理移转登记,在物价波动较大时,出卖人难免见利忘义,一物多卖遂不可避免。其次, 按形式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前提的。对于不动产,只要有登记存在,那么法律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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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HandmussHandWahren)原则。罗马法上不存在这一制度。相反,罗马法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 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人。但是,如果占有人非为所有人,则只要真正的所有人能够证明其权利,即可要求占有人予以返还(不动产占有人根据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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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颇值赞同。50因为承认占有的公信力而有动产的善意取得,那么,因为承认登记的公信力而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该是合乎逻辑的推论。只有在因为物权行为无效 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一旦登记,就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是,国家登记机关的登记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在登记与事实的法律状态不一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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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登记便具有不可变易性、被推定为正确。由登记簿册受让不动产物权的人将确定的、终局性的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原不动产物权人不得追夺。我国是否应当承认、规定 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第四,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规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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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这样,对于已经交付、被权利人占有的不动产,善意第三人应当被视为知道权利已经发生变动,至少应当对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产生合理怀疑。无论是哪种交易,买受 和推定不知情两种。实际不知情是一个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而推定不知情属于法律规则,由法院根据一种法律责任来判定。这种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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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法律性质分析 试用买卖被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规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或者推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那么,这种“条件”是什么条件? 条件分为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和 独立效力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用益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益物权,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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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作品予以改编而成,但有时却未能意识到需要签订一份明确权利范围的书面合同,而法院常常通过推定当事人合同目的之存在而认定默示许可。有法院认为影视作品需要 ,但出租或许可使用则仅使得受让人临时、合法的占有作品复制件而已,用户应预期该合法占有是有期限的、是需要返还占有物的。 (三)合理使用对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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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五节动产所有权,其中第145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基于法律行为善意且有偿受让动产的占有,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第3款)。专设第2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证据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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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并结合学理,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其一,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其二,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其三,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 物权法》在占有一章中,未明确规定占有的状态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但依物权法理,应作肯定的解释。 【作者简介】 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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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字: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尤其 ,基于此公示行为而产生了公信力。推定动产的占有者和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在动产占有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则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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