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而房地产抵押则必须登记);而质押不需要登记,转移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上述合同中贷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及房产商将《房屋预售合同》或《 ”(duedeligence)是指在抵押物出卖时,抵押权人应尽可能为抵押物获得合理公正的价格尽适当注意的义务,抵押权人对待抵押物出售的态度应如同自己的财产出售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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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 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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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于分离状态,物权登记内容往往与实际权利状态存在不一致现象,从而导致建筑于物权公示基础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发生动摇,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对此制度适用的偏颇。 需要讨论,在保护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如无权处分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以高于市场价格将标的物出让给第三人,则高于市场价的部分是否应返还给原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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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先下手者取得所有权,但因而丧失权利的另一买受人得向其该物一半价格的损失.肯定说,该说为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所强调者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以确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并不仅限制于交付。学者亦有认为:我国物权公示的立法主义属于以成立要价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为例外的折中主义.“物权已成为抽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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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9]按照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合法性的实质是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 让的,应该推定有重大过失。这些情况包括其一是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相比较,过于低廉;其二是转让人形迹可疑;其三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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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此原则为“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6](3)物权变更的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时,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排它性意思 同时也无法对其产生任何的影响,他只知道自己交易的价格,应该说他的交易风险已经通过价格承担了。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再将上手交易的风险强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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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秩序与规则。动产由于其公示方式的简单、流转上的便捷,常常发生数个担保物权并存而引发担保物权之间 重复抵押现象在实践中难以避免,而且,有些原本属于余额抵押,因抵押物估价不当或者市场价格的波动,也可能会转变为重复抵押。例如,原来抵押物估价为100万,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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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由双方自行确定,与公司无涉;税务部门可以调整计税价格。 奥地利民法采此方式。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9]但根据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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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被认为是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法律及其理论内容存在矛盾,不宜认定该强制性规定包含公示强制的内容。由此亦可见,德国民法理论将物权法定主义限于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则该合同归于消灭,丙是否取得A船,取决于如下因素:丙为善意时,买卖价格又合理,则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取得A船的所有权;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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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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