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责任的风险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应当说,这已经是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为了 干预社会生活的过度和泛化。为此,应当打破单一刑事主义金融犯罪治理观与金融法制不健全状态之间所存在的恶性循环。而做到这些必须加快金融法制的健全,并使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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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责任的风险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应当说,这已经是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为了 干预社会生活的过度和泛化。为此,应当打破单一刑事主义金融犯罪治理观与金融法制不健全状态之间所存在的恶性循环。而做到这些必须加快金融法制的健全,并使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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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当然是农用石油供应站的领导。然而,李某出于服从财政局领导的心愿和维护本单位与财政部门关系的潜在心理,把债权单位领导的指示当成了本单位财务活动的执行依据 性质,借款行为亦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该厂的法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是两个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这已从借款票据中盖有该厂的财务专用章和段某名章,以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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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由于中色集团并非金融机构,无权向华龙公司出借资金,故其与华龙公司两个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借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又根据《 ,负担起主债权人因为保证合同无效而对主债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㈣无效保证责任与(有效)保证责任的区别 ①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保证人承担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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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同市场兼容,它深刻的反应在政府、专业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业已形成的连带关系上,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使其依赖于政府的扶持救助,尤其是专业银行的 ]据估计,1989年-1992年,银行拆借资金有约60%流向房地产、股票和计划外建设。参见陈耀先主编:《中国的金融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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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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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以上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相互影响,而第一个目的实现较侧重于规范效率, 社会资金趋利避害,流向于效率高(表现为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投资回报优良,社会因此形成理性投资的风尚和理念,从而实现资本配置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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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另一方面,在《办法》第4条第三款中非法发放贷款是与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相提并论的,而所有这些 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一旦个人的民间高利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么,企业之间的高利借贷行为便势必构成单位非法经营罪,从而再次构成对最高法院相关民事司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40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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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另一方面,在《办法》第4条第三款中非法发放贷款是与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相提并论的,而所有这些 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一旦个人的民间高利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么,企业之间的高利借贷行为便势必构成单位非法经营罪,从而再次构成对最高法院相关民事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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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私营企业不是个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视为个人。这种认定单位与个人的标准,看似以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否定其单位的资格,但并未对其他性质的 利益私自支配的本质特征。刑法惩罚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单位实施的非法拆借行为只是违反财务纪律的一般违法行为,将它也作为犯罪进行处罚,不符合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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