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1】可见,立法解释对信用卡的内涵进行了扩张解释,其不仅包括狭义的信用卡,还涵盖了银行借记卡等电子金融卡。而对于此处的盗窃信用卡并 满足其要求。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自动取款机或自动售货机等智能机器只是认卡不认人。可见,刷卡人的身份并非智能机器所审查的对象。故而行为人只要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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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统一标准的费用包括:①滞纳金和超限费(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 ,所以准备出国的中国人,可以在国内申请外国信用卡,到了国外就取卡,免去了申请中国信用卡的麻烦。因此,中国银行业如不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将不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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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恶意透支主体是否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使用行为扩大了盗窃行为侵犯法益的范围,“已破坏另一新的法益”,亦不符合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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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都会有相应条款对滞纳金作出约定,如工商银行牡丹卡约定持卡人“……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银行与持卡人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有各自不同的 、按5%计算滞纳金;另外,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法阶段对一次不诚信行为规定了三重惩罚,持卡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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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恶意透支主体是否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使用行为扩大了盗窃行为侵犯法益的范围,“已破坏另一新的法益”,亦不符合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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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和起诉。这一解释显然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实际上自然人成了犯罪单位的替罪羊。而金融诈骗罪的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如果一般情况下, 的困惑。(3)盗窃印鉴不齐全或缺乏有效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工具(如信用卡、记名的有价证券等)并使用的行为,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还会使对其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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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 法定刑的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仅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还为了出售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则应当以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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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主体——“持卡人”究竟是合法持卡人还是包括非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又属于哪一类呢?笔者认为,第一、二种观点在“持卡人”的外延上 肯定。但是,论者同时忽视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其他方面的不同,从而产生下述矛盾:行为人透支不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若归还透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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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与之有关的犯罪也频频发生,对这一新型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具体,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些难题。“善意透支”能否转化为“恶意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 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诚信原则,也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既然章程规定信用卡使用时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真实的身份、签名、密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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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宜定抢劫罪。这是因为抢劫罪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除了侵犯财产所有权之外,还侵犯人身权利,并且其主要客体(或法益)是财产所有权,中外刑法理论也都 使用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即使信用卡卡片毁坏、消失了,信用卡账户上的存款也不会消失,持卡人并不会遭受财产损失。正因为如此,行为人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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