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标准确定为满300万元。其主要考虑是要适当拉开不同量刑档次的级差,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区别对待。我认为《解释》这一改动是正确的,是值得 程度都十分严重,因而将这三项情形规定为受贿案件的严重情节是合乎法理与情理的。总之,《解释》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这些严重情节,都是从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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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确定为满300万元。其主要考虑是要适当拉开不同量刑档次的级差,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改动是正确的,是 程度都十分严重,因而将这三项情形规定为受贿案件的严重情节是合乎法理与情理的。总之,《解释》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这些严重情节,都是从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843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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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或者从犯),无身份者为非身份犯(盗窃罪)的正犯(同时也是身份犯即贪污罪的从犯),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时,应按照 定型性,进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53)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让妻子乙接收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正犯,其妻子为帮助犯;而并非妻子是正犯,国家工作人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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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范围内成立,该说抽象地把握所有构成要件的区别,认为抽象的事实错误,至少可以在与轻罪的关联上认定故意犯的成立。例如,甲、乙共同举枪射杀害草丛中 但却从不知道乙是国有公司委派到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与之利用各自职权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的,就应当认定甲阻却贪污罪的犯罪故意,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应当客观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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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立法 这种差别。 四、贿赂犯罪领域单位犯罪的完善 不论是单位受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既然与自然人主体构成的受贿罪或者行贿罪没有质的区别,就应当承担相同或者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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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精神。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根据腐败犯罪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形,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依法合理地有所区别对待。一方面,对那些不但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386条规定的一般情况下5千元以及情节较重情况下还可以不满5千元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已经明显偏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执行,以致出现了有法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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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程度不同。贪污罪的主要法益是财产,其次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防止权力与其他利益的相互 社会意义会有不同。[26]伴随着时间、空间;事件的差异,人们对同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感知也有所区别。 社会危害性的相对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时间相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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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名。就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得以实现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帮助贪污的性质,是贪污罪的帮助犯。但由于非国家工作 上,一个犯罪可以具有几个犯罪构成。这里存在着犯罪和犯罪构成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一个是犯罪,但法律规定着几个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同一个犯罪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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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同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无身份者不能加入到只有特殊身份者才能实施的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实施共同行为,应以 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1997年修订刑法时删除了关于受贿罪共犯的表述,从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之争。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法通论[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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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幅度,与财产犯罪整体的罪刑体系不相协调。⒆ 受贿罪和贪污罪能否适用同一数额标准也值得商榷。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客体的重要程度不同。贪污罪的主要法益 意义会有不同。(26)伴随着时间、空间;事件的差异,人们对同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感知也有所区别。 社会危害性的相对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时间相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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