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并进而宣告合同无效(但在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况,须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才能 有明确规定,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具有私法效力之批准行为的可撤销性,是一个具争议的问题。例如,美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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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表示,则不确定;第三人一经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即不得再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参照PECL第6:110条第3款第2项),第三人权利便告确定。 属必要。 3.《合同法》第64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而且应该肯定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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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及有效诸类型相伴而存在的。诸此类型,尤以合同有效型具有典型性,故在有效合同型中说明。? 2.可撤销合同被变更的情形?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 千元给甲,这时甲通常不能以自己并非真意出卖电脑为由拒绝交付电脑,除非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并非真意出卖其电脑。就心里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法律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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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异而又成为典范的著名案例:房屋出租人将一对姘居的男女误认为是夫妻,该合同无效。[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列为重大误解的原因之一,但 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败诉,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把履行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就会处于两难的处境。再者,可撤销的合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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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也混淆了效力待定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关系。 第四,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 实质效力,前者指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生效后,受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后者指要约对受约人的效力,即发生承诺权。 有学者称承诺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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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列文字: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不按照比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按照××%的比例承担担保份额”。 第五节 担保中 。 第1.6.2条 可撤销、可变更的担保合同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担保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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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其内容包括注意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协助通知义务等。学界认为其是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一项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主要在于保障履行各方的履行利益(给付)和 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第三人作上述表述前,合同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而《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却取消了这合理先进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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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也混淆了效力待定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关系。 第四,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实质效力,前者指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生效后,受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后者指要约对受约人的效力,即发生承诺权。 有学者称承诺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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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2和第 626。条款之中[iii] 2、雇主解雇的种类 在学理上,解雇通常可分为两大类:正常解雇与特别解雇。一般而言,正常解雇不适用于限期的劳动 变迁同样有按照民法典第346的效果[xi],除非合同变更的选择是可以接纳的(zumutbar)。此外,特别解雇与撤销也有相同之处,两者均需要提出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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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惊异”而又成为“典范”的著名案例:房屋出租人将一对姘居的男女误认为是夫妻,该合同无效。[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列为重大误解的原因之一, 或提起仲裁,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败诉,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把履行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就会处于两难的处境。再者,可撤销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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