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 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企业等高息拆借资金提前几日归还贷款,再用银行贷款归还拆借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骗取贷款的人普遍资信程度较差,贷款到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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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 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企业等高息拆借资金提前几日归还贷款,再用银行贷款归还拆借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骗取贷款”的人普遍资信程度较差,贷款到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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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国内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但两者均不支付罚息。 75、有效涉外借款合同的利息 ,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签订“押汇协议”的,属于合同双方变更了原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并且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因此,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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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并没有以正式行政规章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因此,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行政政策角度看,目前仅有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公司,资产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会计上指收不回的帐,⑤财政部规定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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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该商品为次品而买方偏偏要去购买,难道说顾客买得次品这种情况也要让商家承担出售次品的责任吗? 其四,银行在剥离过程中无违法之处。行为的违法性是 第277号]第十五条。 ⑩参见: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第四条、《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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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人进行交易,此时极易产生矛盾:若因第三人善意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让与担保人的权利难免受到损害;若赋予让与担保权人以取回权,那么善意第三 中也时有所见。在我国大陆,按揭是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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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在剥离债权虚假瑕疵的情况下银行返还相应款项给资产公司及投资人的法律或政策根据。 关于投资人购买呆帐贷款后不能实现债权时的责任分担问题 在资产公司将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会计上指收不回的帐”,⑤财政部规定“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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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款,其余房款则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人将其预购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并获取购房贷款,同时开发商或其他企业作为贷款担保人,保证银行为第一受偿权人。 现房按揭 )保证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即银行);(2)代位偿付责任。这种保证责任看起来似乎对开发商过于苛刻,但就我国目前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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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法律本质特征是一种“收不回的帐”、“不能收回的贷款”、“经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而且,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得列作呆帐”。10 商家承担出售次品的责任吗? 当然,现实生活中不排除购买呆帐后能够从债务人那里得到受偿的情况,这只能说明银行将并不符合呆帐标准的贷款作为呆帐剥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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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均已到期,主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依法应即判令主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支行承担不超过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利息从199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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