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经济基础 德国著名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曾经指出:一部民法典编纂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的。许多法典有幸能把近期实现的社会关系 法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的巨大影响。在内容上,法典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伟大创造,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并以公序良俗这一一般性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关于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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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 条、第437 条) ,或者撤销契约请求权、基于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第241 条第2 款、第280 条、第249 可以就必要费用提出赔偿。 团体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首先是在法庭外进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赔偿。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团体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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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 可能对交易界的行动产生重大的负担。[8]以1954 年的读者来信案[9]为契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 款, 2 卷。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4.140 [15] [德]霍尔斯特?埃曼。 德国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J]. 杨阳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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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人格权的侵犯,将直接导致民事后果(损害赔偿)的发生。为此,自《德国民法典》始,各国民法中开始出现有关侵害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自由等损害赔偿的 的具体权利,自然被认为是私法上的权利。其三,宪法规定的概括性,必然产生民法“创设”某些具体人格权的必要性。作为基本法,宪法只能就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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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语、技术、结构和概念构成方面——连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优点和缺陷——《德国民法典》都不失为德国学说汇纂学派(即潘得克吞学派——引者注 (Volume secondo),Giuffre,Milano,1980,p.39.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中心》,载徐国栋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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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如何设计这一制度的内容,关键取决于如何分配执行法人职务的自然人行为产生的风险,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使受害人之损害得到充分的填补。同时需要顾及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⑨] 《德国民法典》第31条(社团对机关的责任)规定:社团对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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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 是一种所谓“新新人文主义”。那么,“新新人文主义”就应该是心灵生活的复兴。而民法典不具有拯救灵魂的功能,至少没有直接的功效。尽管我们可以对自己所热爱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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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人产生效力。因为只有这个特定的相对人才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一般与第三人无关。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和第三编的分立也 德国物权法[M].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61. [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62. [5][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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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有权产生的社会关系都要由私法来调整。因此,如果说德国宪法是根据私权的性质来规定所有权内容的,那么恐怕没人会表示反对。至于在《德国民法典》中 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将其纳入现行法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草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社法人”,但为合作社法人预留了适当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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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范畴[7],它适用这样的结构: 调整对象1 法律关系1 调整对象2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法律关系2 调整对象3——调整对象——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3 调整对象 就构成了亲族法律关系[11].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构成了《德国民法典》除总则外的其余编,只是多了一个也可以说是物权债权亲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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