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 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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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和索要。离婚案件当事人常因恋爱期间或结婚时依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及家人的钱物属赠与还是索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因 的股息、红利或风险价差收益,亦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虽然一方面这种期待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另一方面购买股份、证券等,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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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情况三:小明或小明父母出资,房产证上只写小红的名字。 法院通常认定这是一种赋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小明和小红领取结婚证之前,如果分手了,房产 中的出资情况不同,有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最后难以认定两人的出资情况,就容易引起矛盾。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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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甲男知道后非常生气,向法院提离婚诉讼。【分析】《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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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较为常见,恋爱双方一般出于结婚目的而共同购置房产,但又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结婚,分手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就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 出资额,因在登记共同共有后,庞某与卢某又签订一份赠与协议,虽然该协议不能作为分割的依据,但可以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在公平原则下兼顾出资额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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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归还受害者。 3、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解除婚约后,造成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对于彩礼纠纷如何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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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之辩护,第一次开庭控辩双方表现平平,第二次开庭当日,方知公诉机关期间下了大功夫,不只走马换将公诉科长亲自出庭担任公诉人,还安排执法局四个工作 愿报案,轻微到案发后两人还如朋友般交流——如果不是公检法介入,两人可能就恢复了恋爱关系!惩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平衡受害人心理,一个只涉及两人隐私的两性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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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应使婚约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磋商的作为义务,即双方当事人负有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间内继续恋爱,尽最大努力以使最终缔结婚姻的诚实 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约前后取得的赠与物,在婚约解除时应予以返还。 三、 关于婚约的解除 婚约当事人虽负有继续恋爱的作为义务,但为保障婚姻自由,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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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几百万元还会是赠与吗? 案例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8560号 案例正文: 男方蒋某在与女方王某谈恋爱期间,曾多次向女方王 其给付财产,王某应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女方王某是否应向男方蒋某返还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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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认定何谓彩礼。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 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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