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 ,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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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尊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如何在实践中予以体现和保障?民事行为虽没有行政行为的上述法律效果,但在当事人间具有相对的拘束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 让给乙,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乙付清了价款,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登记。不久,甲欲将该车转让过户给丙(丙知道有一半所有权是乙的),并同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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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情形,因此买卖旧机动车的行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甚至旧机动车连环交易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每一个买卖合同也都应被认为是有效合同。机动车入户登记和过户登记行为均是公安机关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加强车辆管理的行为。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是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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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合同和汽车的其他证件到当地车辆管理处进行过户登记手续,被当地车辆管理处拒绝,因为在当时,当地还没有开展私人汽车的过户登记工作,而且当时有关规定要求 表示的,这种公证在任何意义上都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而这种合意没有任何违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据这种公证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在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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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 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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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尊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如何在实践中予以体现和保障?民事行为虽没有行政行为的上述法律效果,但在当事人间具有相对的拘束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 让给乙,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乙付清了价款,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登记。不久,甲欲将该车转让过户给丙(丙知道有一半所有权是乙的),并同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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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中,将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国家机关的证件。在刑法第375条中[3],车辆号牌 种,而不是证件。因为从法律的严谨性、协调性来分析,如果车辆号牌是证件的一种,就没有必要把车辆号牌作为一种标志单列一款,并规定一个新的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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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而非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换句话说,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船舶、航空器或机动车辆,即使没有登记,物权也发生了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反过来说,转让人没有 A船的合同,该合同因而消灭,丙不能请求甲履行合同,将A船交付并过户,只能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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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肇致交通事故,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在买卖车辆中,常有将车辆交付买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车辆过户手续, 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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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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