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多数学者认为,对于不能犯的情形,在外形上或形式上已经开始符合构成要件,但因不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或者危险性极低,从而被认为欠缺实行行为性。⑤ 关于实行 犯成立犯罪,至少需要正犯已着手于犯罪的实行,正犯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共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也就不能成立。目前,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说。而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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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的甚至是道德不好的仲裁员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决。① 第二,枉法仲裁行为极为罕见,即使偶尔发生,也可以通过商业贿赂罪、伪造司法文书罪等罪名去制裁,或者追究民事 司法性的行为就一定能入罪? 其三,即使承认仲裁具有契约性,也不意味着受害一方就自愿承担了枉法仲裁的后果,更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能对枉法仲裁者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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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也有成立承继的共谋共同正犯的余地,因此,后行为者介入后单独实施实行行为的场合当然成立继承的共同正犯[14]。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没有展开研究 这种犯罪意思联络的形成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前。所以,承继性共犯知道先行者的犯罪意图并不能说明先行者与后行者成立犯罪故意,更不能说明后行者应对先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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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只有行为能够成为禁令的对象;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偶然性,故不能成为禁令的对象。据此,结果无价值不是 思考。直观地判断是否犯罪(整体的考察法)是危险的,无论如何都会使判断者的恣意性很大。[18] 将犯罪分为客观面与主观面,就是为了防止认定犯罪的恣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1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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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只有行为能够成为禁令的对象;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偶然性,故不能成为禁令的对象。据此,结果无价值不是 思考。直观地判断是否犯罪(整体的考察法)是危险的,无论如何都会使判断者的恣意性很大。[18] 将犯罪分为客观面与主观面,就是为了防止认定犯罪的恣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53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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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源自于其所引起的制造他人的犯罪决意并引发所教唆犯罪的发生,则教唆行为脱离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存在。教唆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取决于对 ,对于这一点,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都持肯定意见。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间接正犯者缺少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间接正犯是利用了不构成规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8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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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源自于其所引起的制造他人的犯罪决意并引发所教唆犯罪的发生,则教唆行为脱离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存在。教唆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取决于对 ,对于这一点,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都持肯定意见。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间接正犯者缺少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间接正犯是利用了不构成规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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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源自于其所引起的制造他人的犯罪决意并引发所教唆犯罪的发生,则教唆行为脱离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存在。教唆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取决于对 ,对于这一点,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都持肯定意见。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间接正犯者缺少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间接正犯是利用了不构成规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4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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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对该问题做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国外的学说与判例 法益侵害既可由行为者亲自实施,也可由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当行为人自己不直接实施侵害 是否确定,更在于法益侵害的结果是否急迫、现实。所以,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发生是否确定作为认定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标准。 综上,在间接正犯中,利用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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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张文教授对这个问题作了研究。他指出:原因总是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的,不起作用的原因不能称为原因。但是,在事物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在事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 进行推论,那么,杀人犯一枪击中被害人的心脏,就该说心脏受损是死亡的原因,而不能说杀人行为是死亡的原因了。这当然是荒唐的。也有人说,母亲的不哺乳不是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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